发布时间:2011/5/10 15:51:29 点击:2617
乘员甩出车外死亡能否依据“三者险”赔偿
2011年4月28日,枣庄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某保险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乘员险2万元限额内,赔偿投保人保险理赔款2万元整。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4日,郝某为其购买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多项险种,其中包括了车上乘员险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5万元。2010年10月23日,蒋某驾驶该小轿车(车内乘坐其朋友赵某等人)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突然小轿车的右后轮轴承碎裂,造成车辆失控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另一辆大客车相撞,后这两辆车再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导致乘坐在小轿车内的赵某被甩出车外,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甩出车外后摔伤致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郝某与赵某亲属达成协议,由郝某向赵某亲属赔偿242000元。由于郝某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15万元,处理完相关的事情后,便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未达成赔偿协议,郝某便依据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关系按照第三者的保险金额予以理赔。
[分歧]
仲裁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保险公司究竟按照车上乘员险向郝某理赔,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向郝某理赔。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时,赵某的身份究竟是车上乘员,还是车外的第三者。
[裁决]
枣庄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后认为,交警部门已经在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确认赵某在事故发生当时是小轿车的乘车人员,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飞出车外坠地死亡,没有经过事故车辆的再次碾压、碰撞,应该按照乘客车上人员险进行赔偿,逐根据《保险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决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险向申请人郝某支付2万元理赔款。
[律师点评]
负责办理此案的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朱成军、项军两名律师介绍说: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车上乘客不慎从车内摔(甩)出受伤或死亡,该乘客应属于车上人员。该事故发生前,赵某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属于车上人员。由于发生轴承意外断裂的情况,导致涉案保险车辆将赵某甩出车外,即发生事故时,赵某身处保险车辆之上,赵某被甩出车外受伤致死是其作为乘客被甩出车外的必然结果,因此申请人郝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理赔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外,“车上人员”和“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身份不是一个永久的身份。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
同时,由于第三者责任险是按照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来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已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来进行理赔,那么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申请人郝某的申请请求将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附本案例裁决文书号:(2011)枣仲裁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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