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5/14 15:40:31 点击:2077
案例
2009年5月13日17时40分,石小二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苏323省道新沂环城段由西向东行驶到江苏路叉路口西侧地段时,与相对方向左某驾驶的鲁D15792号及鲁DH188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石小二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马肖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1.85传奇私服这起事故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小二负主要责任,左某负次要责任,马肖无责任。为此,石小二的父母及马肖诉至法院。
相关问题:
1、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是怎样判决的?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左某所驾驶的鲁D15792号及鲁DH188挂重型半挂车没有购买交强险,该车的登记车主是张三,张三将该车辆转卖给李四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四雇用左某为其开车。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给石小二的父母及马肖造成的损失,李四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李四再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李四收到判决书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本案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李四的上诉,维持原判。
2、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12月31日,就江西高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是买卖车辆关系,张三只能承担因卖车事实和李四产生的合同责任,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该车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交付,张三既不能支配该车的使用,也不能从该车的使用中获得利益,故张三不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而该车肇事的侵权责任只能由实际车主李四承担。
3、在这起案件中,左某负次要责任,结果法院并没有判决左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因为左某是李四的雇员,所以,该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其雇主李四承担。
4、李四为何要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李四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没有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此,法院判决其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的确切定义是什么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车辆事故。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中有各类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是用发动机或电动马达驱动的车辆。非机动车中有畜力车和自行车等。
第二: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
道路是指公路、街道、胡同、里巷、广场、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其中供车辆行驶的为车行道,供人通行的为人行道。与道路成为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以及作业道路用的电梯等通统包括在“道路”中,作为道路的附属设施。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下列情况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1) 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虽是在道路上但已断绝交通时)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 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 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 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
(5) 虽是道路或广场但临时作为集体游行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伤人、踩死踩伤人的事故。
(6) 利用交通工具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
(7) 在机关、企业内部,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业务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车辆压死压伤人的事故。
6、作为当事人来说,最为关心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究竟应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的交通事故和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
轻微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撤离现场前,必须记住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作一个书面记载,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如果能即时达成协议,也可以立即写一个事故处理协议书,写清协商赔偿的数额和赔偿的方式,之后立即撤离现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警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于这类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具体来说,如果不幸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抢救伤者和财产
车辆肇事,如发现有人受伤,应立即进行抢救。如果受伤者伤势较轻,应暂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如果伤势较重,应及时拦住过往车辆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车前去抢救。边远偏僻地区无过往车辆时,也可做好标记后,驾驶肇事车辆将重伤者送医院抢救。
(2)、保护事故现场
车辆发生事故后,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在路上摆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并观察现场全貌,确定现场范围。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相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在事故双方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下,共同用白沙或沙石、树枝、绳索等把现场标围封闭,并注意看护,禁止无关车辆和行人进入。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若要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应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抢救财务时,也要注意保护现场,还要注意防火、防爆、防盗和防抢,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如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要立即记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如证人在另一辆车中,要立即记下车牌号码);记下交通方向、交通灯的信号、行车线、交通标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纸画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草图;如备有照相机,最好将事故现场及车碰撞的部位拍下来。车辆肇事致人死亡,驾驶员不应搬运尸体,应用篷布、芦席等将尸体掩盖。如果尸体有被水流冲走或有致损危险时,应将尸体移至安全的地点。此外,还要注意辨别是真死还是假死,在未查明前应及时做人工呼吸;尽早报告有关部门;尽量不注视死者,以免产生不良的心理反应。
(3)、报警
有人身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地如果没有执勤民警时,应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案。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应当首先拨打火警119,再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时讲清事故发生的地点、车牌号码、人员伤亡、损失等情况。如果交通事故伤亡重大或者重大交通影响的,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7、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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