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4/21 17:09:22 点击:2353
增驾第一年不能视为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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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约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予以拒赔,但是在实际中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拒赔的情况,也存在增驾第一年也算拒赔的原因。
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增驾第一年认为是实习期,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以上两个法律和规定均说明了初次领取驾驶证,而不是增驾行为,因此对于增驾就不存在实习期一年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没有依据。
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却将“实习期定义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该规定是公安部规定,明显和国务院条例相矛盾,因此应该适用国务院条例。
以上规定如果不存在冲突,则应当保险公司仅仅进行提示即可,但是当两个规定存在冲突的时候,应当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并且要对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作出解释,保险人没有证据是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进行的解释,所以不能作为免除依据。
第二: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不是保险协议规定的条款,因为从2016年开始,保险业协会规定使用单独的条款,并且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字,保险人提供的字号过小,无法识别。
从驾驶员吕奉友初次领证时间记载为2012年11月5日,根据初次领证时间为实习期的规定看,已经远远超过了实习期。同时如果增加时间也是为实习期,那么驾驶员永远没有机会进行实习,对此保险人应当给与驾驶员相应的补助。
附件: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