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4/24 9:11:21 点击:664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解析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郭启兰律师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导致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及诉讼日益增多。鉴于未成年学生和学校的特殊身份,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引起了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关注。此类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了困惑和不安,现通过案例分析一下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王某(7岁)在学校组织上课间操出教室门口时由于后面的同学拥挤摔倒导致骨折,在此期间学校的老师并未在现场指挥学生有序的进行课间操活动。在学校的监控视频中能看到王某出教室门口时后面的同学拥挤,但是无法证明具体哪位同学导致王某摔倒。
律师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的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我们要明确学校的职责,学校的职责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其角色并不是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受伤害方举证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综合法律规定来看,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事故发生时王某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要学校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生在学校上课间操属于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由教师引导安全有序的进入操场做课间操,但学校并未尽到安全教育的这一应尽义务,并且其失责行为与事故发生和王某的受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于学校的监控视频不能证明导致王某摔倒的具体是由哪位同学拥挤导致,也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但并不是所有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在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李某(10岁)在下课休息期间与同学林某(10岁)在一起玩,林某的上衣有松紧带,李某玩闹时不小心拉紧了松紧带,松紧带反弹将林某的眼睛弹伤。事发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将林某送医治疗并联系双方家长。学校是否有过错呢?
律师意见:在涉及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时,关于学校过错问题,应从事前预防、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置等方面综合审查。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比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判断的关键还是要以教师是否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本案中李某和林某是在课间正常的玩耍,并未做危险的行为,事故的发生是偶然和难以预防的意外,学校在事发后积极送医和联系家长,在管理上并没有过错。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根据两位学生的过错程度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来承担。
那么,是否可以对学校适用公平原则呢?有人认为应当把公平原则作为确定学校责任的一个辅助原则。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在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为平衡利益所作的适用。如果能够适用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的,就不能适用公平原则。同时,公平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所限制的,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如果学校在尽到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要求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对学校是不公平的一种表现。
因此,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中存在过错,不能只要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就一味的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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