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4/26 9:44:38 点击:717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朱成军律师
律师简介:朱成军律师,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成军律师自执业以来担任了多家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及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能够很好的服务于委托人。
律师联系电话:13869471098。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0日22时许,薛某饮酒后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其朋友张某为其代驾。张某在送薛某回家的路上与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薛某和宋某受伤,两车损毁的严重后果。经当即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薛某、宋某无责任。经交警主持调解,薛某、张某及宋某未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随后,宋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薛某与张某对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主张,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按照事故性责任认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薛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薛某辩称:按照事故性责任认定,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责任。因此,其不应对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
张某辩称:宋某的损失应当由薛某予以赔偿,其仅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偿代驾过程中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的处理争议较大。判断代驾过程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从法律的视角语义分析:
一、车辆所有人与无偿代驾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所谓的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通常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邻居(熟人)关系,其提供无偿劳务的目的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被帮工人是受益者,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
该起事故中薛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张某为薛某车辆代驾行为是无偿的帮助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义务帮工的性质。
二、车辆代驾过程中车辆使用人应当是车辆所有权人
首先,从车辆运行支配角度来看,车辆所有人薛某要求代驾人张某驾驶车辆,且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是薛某指定的。因此,车辆所有权人薛某对车辆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运行支配权。
其次,从车辆运行利益角度来看,代驾人张某驾驶车辆的目的不是为其个人利益,而是运送车辆所有权人薛某回家。因此,代驾人张某不是车辆使用人,只是驾驶人;
再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不适用于无偿代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条立法本意不难看出,该条是解决机动车所有权或者管理人和使权分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而从车辆无偿代驾过程来看,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并没有分离。因此,该条规定不适用无偿代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几点,由于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营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对外是否承担责任,应当看起过错,对内则义务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义务帮工人对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偿代驾过程中,车辆所有权人既是财产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在事故发生后理应作为责任主体。
法院判决:宋某的损失由薛某予以赔偿,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文章:增加准驾车型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
下一篇文章: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