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4/24 9:37:14 点击:573
律师简介:王丽丽律师,中共党员,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枣庄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2004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劳动仲裁、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律师联系电话:13561198896。
刘先生咨询:2016年2月,张某驾驶其名下的两轮摩托车(婚后购买)送孩子上学途中与其相撞,造成刘先生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9月,张某与妻子宋某协议离婚。刘先咨询能否要求张某及其前妻子宋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律师意见:判断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来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看该债务的利益指向是否为夫妻双方。即侵权行为实施的基础原因和目的是否是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从张某驾驶行为产生的基础和目的分析,该肇事行为是张某是基于家庭生活需要驾驶车辆送孩子上学而发生的实施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该侵权债务给夫妻双方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所以宋某应与张某共同对此侵权行为负责。
除了依据以上的认定标准,还可以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规定来分析。交通肇事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中侵权人之外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在实践中一般以责任人是否对肇事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是否享有肇事车辆的运行利益来确定。所谓运行支配权,是指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是指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如果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而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行为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
本案中肇事车辆为张、宋的共同财产,宋某对该车辆享有支配和控制权利,同时事发时是为了送孩子上学,是为了家庭生活的便利,应认定宋某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宋某也应与张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原则上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肇事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则另一方就应当对此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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