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4/24 9:20:04 点击:863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王丽丽律师
律师简介:王丽丽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枣庄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04年执业以来,该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民事案件的处理,熟悉劳动仲裁、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电话:13561198896。
一段婚姻的结束,往往伴随着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等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对于债务的分担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合意或者为共同生活需要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
一、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就是共同的债务人,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比如双方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文书上共同签字、共同做出举债的口头承诺;一方在另一方举债时虽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之后对债务又签字、或口头予以认可的追认行为,同时也可以是默示的推定形式,一般指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但未提出异议的,比如在一方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主动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
二、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文化消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支出等。只要举债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使负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没有举债合意,未参与举债,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一般会被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实践中正是因为举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也会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具体来说,婚前个人债务因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从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居住、共同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下列债务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和另一方达成合意,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如果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之间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情形的,即便举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或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举债一方偿还;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并且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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