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4/24 9:45:45 点击:195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用与不用
---由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引发的思考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项军律师
案例:被告人张某因销售假冒香烟被公安局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张某为了不被继续羁押,强烈要求本辩护人为其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本辩护人经阅卷发现,张某供述其向同案董某交付的物流包裹中除有少量香烟外,大部分为其他种类的小商品。对此,董某也做了与张某相近的供述。本辩护人认为,该案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一方面向张某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检察机关沟通。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撤回了对该案的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解析: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一种刑事速裁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依法获得从简、从快、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要求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应当对其有全面的、理性性认识。
一、“认罪认罚从宽”是以被告人明知其法律后果为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完全自愿。这种自愿应当建立在被告人对该制度是否完全明白的基础上。这就要求辩护人适用该制度时不仅要征得被告人同意,还要将适用的后果向其告知。既,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认罚,还包括对附加刑的认罚。
因此,如果辩护律师是为了给被告人争取非羁押措施,而规劝被告人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为了不被继续羁押而违心认罪认罚,这都将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埋下隐患。
二、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审查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本意是使得有罪的人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换取宽大处理,要的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判决时能够做到不枉不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从宽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有审查的权利。
三、辩护律师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审慎进行“认罪认罚从宽”辩护。
首先,对于存在争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慎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中华全国律协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或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追诉条件,应向公诉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这既是辩护人的权利也是辩护人的义务。如辩护律师拟做“认罪认罚从宽”辩护,应从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证据等各个方面,将争议问题向公诉机关进行详细论述,以便让公诉机关认识到案件存在量刑协商的必要性。
其次,对于新型案件应当慎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惩罚犯罪,我国《刑法》新增了一些罪名,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虚假诉讼罪等。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这类新型案件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伴随而来的往往存在罪与非罪之争。对于新型案件除被告人本人坚持外,辩护律师贸然进行“认罪认罚从宽”辩护弊大于利。
综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是对传统律师辩护方法和理念的一种挑战。辩护律师只有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探索量刑协商模式,才能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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