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4/24 9:22:54 点击:732
买卖合同中出卖方提供的标的物型号不符买受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郭启兰律师
【案例】2017年,在XX饲料公司于XX锅炉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XX饲料公司从XX锅炉公司处购买XX牌锅炉一台,锅炉规格型号为xxx-1.25-Q,价款为3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预付款50%。合同签订后,XX饲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XX锅炉公司交付了15万元预付款,XX锅炉公司将锅炉运至XX饲料公司处进行安装。锅炉安装后,XX锅炉公司未将锅炉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一并交付给XX饲料公司。后在XX锅炉公司对该锅炉进行调试的过程中,锅炉的气压一直达不到,不能正常运转,XX饲料公司才发现XX锅炉公司交付的锅炉型号为xxx-1.25-Y(Q),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锅炉型号严重不符。XX饲料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多次要求XX锅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锅炉型号提供锅炉,但XX锅炉公司一直推诿。
XX锅炉公司未根据合同的约定交付合同中约定的锅炉型号,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律师观点】
首先,依据《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
其次,由于XX锅炉公司提供的锅炉型号不符导致XX饲料公司不能正常使用此锅炉,并且XX锅炉公司拒不更换,是否属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之情形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5、 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本案中XX锅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交付的锅炉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拒不更换,导致XX饲料公司不能使用,符合第4项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在庭审中XX锅炉公司辩称锅炉已经经过市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XX饲料公司在检验的过程中并未提出型号不符的问题。笔者认为,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了监督检验报告,但是监督检验报告只是对产品的安装等问题进行验收,但是对于产品的型号并未明确说明,原告在检验过程中对产品的型号并不知情,是在之后对产品的调试过程中才发现被告交付的锅炉型号并非合同约定的型号。并且由于涉案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属于特种设备买卖合同,而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流通、安装等,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在履行特种设备买卖合同过程中,不仅应遵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还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交付特种设备的文件资料是特种设备买卖中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XX锅炉公司在交付锅炉时并未将锅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交付于XX饲料公司。
综上所述,XX锅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交付的标的物型号与合同不符并且经多次催告拒不更换,导致XX饲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锅炉,属于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法院最终采纳了XX饲料公司的意见,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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